黔教督〔201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自实施教育“9+3”计划以来,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普职不协调、中职学生流失率高等问题依然突出。为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确保全面完成教育“9+3”任务,实现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目标,现就统筹做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工作,促进高中阶段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一)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抓好《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宣传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就业政策和升学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初三学生就近到工业园区、职教城、职业学校考察学习,使“职教一人,就业一个,致富一家”的理念和职业教育“上学有资助,升学有通道,就业有门路”的办学优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家长和学生转变传统人才观念和就业观念。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编印《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宣传手册》,各地各校要按照手册要求组织招生宣传。
(二)实施课程引领。将《初中毕业生职业生涯指导读本》纳入贵州省中小学地方课程,从2015年起免费向全省农村(含县、镇)初三学生发放,实现人手一册,课时从初中地方课程中调剂,每两周开设一个课时。各地、各学校要统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落实好课时、教师,确保该课程的开设。
二、统筹指导,协调发展
(一)统筹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围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规划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调整完善职业学校布局,扩大办学规模,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逐步提高。
(二)统筹做好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学籍管理、招生考试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中招办职能,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招生。
(三)统筹普职协调发展。保持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合理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用2-3年时间,基本形成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格局。
三、规范招生,有序管理
(一)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限额内,根据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师资保障、设备设施、办学规模等情况,分别核定各县招生计划。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细化分解到辖区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合理控制高一新生班级规模。对长期办学质量较差、生源不足的普通高中学校,各地可适当削减其招生计划,调剂到辖区内有空余学位、办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凡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一律不得录取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通过招收特长生、择校生等形式跨市(州)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严格执行择校生招生政策。
(二)规范中职学校招生。
1.规范中职学校招生行为。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省内中职学校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教育部认定具有跨省招生资质的省外中职学校在贵州省教育厅备案后,可在我省进行中职秋季招生。春季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安排。春季招录的学生应是通过市(州)、县或学校组织的统一测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省内外中职招生学校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纳入招生学校名单的中职学校不得开展招生活动。省内中职学校要按实际到校生人数到规定的招生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注册手续。严禁中职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及校长、班主任、教师等相关人员向无招生资质学校输送生源,严禁向中职学校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介绍费、好处费等。
2.从严控制中职联合招生。来黔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省外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须具备我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办学资质。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到我省联办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联办学校为省属学校的直接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方可开展招生。中职学校开展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及相关国控专业联办招生的,须经我省省级教育、卫生及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未按要求备案的,按违规招生处理。
3.规范中职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学籍管理部门凭招生录取三联单审核注册学籍和毕业证书验印。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严禁向未取得学籍的人员或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发放中职毕业证书。
(三)严格控制中职学生流失。严格执行中职学校校长是控制流失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职业院校“提高报到率、严控流失率”工作的通知》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主动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政合作等多元合作办学新途径,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真正让中职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走得畅”,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并建立健全控制中职学生流失和动员复学机制,把中职学生流失率控制在10%以内。
四、普职互通,构建立交
(一)鼓励探索“普职互通”。各地各校可研究开展志愿填报互通、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学科互学、结对互通的普职互通试点工作。普职互通工作只能在市(州)范围内普通高中学校与中职学校之间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1学期的不予转学。中职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择优公示后选拔,并控制在中职学校当年招生人数的2%以内。学籍互转后,原学校学籍予以注销,学生在原学校享受的各种国家政策性资助也同时相应取消,到转入学校可按要求申请相应的资助。普职互通试点方案由市(州)制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举办综合高中,深入推进普职互通工作。
(二)积极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继续扩大职业教育招生渠道,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采取“3+2”分段制形式联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探索开展“3+4”办学模式(3年中职+4年本科)试点,建立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大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通道,推进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的“立交桥”建设,打通中职学生升学通道。2015年起,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规模,落实本科院校招收高职毕业生比例,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学习的渠道。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招生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完善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严格督导考核。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完成高中阶段招生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控制中职学生流失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督促。从2015年起,省将落实高中阶段招生任务、促进合理引导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情况纳入教育“9+3”计划、“普及15年教育”考核指标,列入新一轮县级党政领导及政府教育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招生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查处和纠正各类违反高中阶段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稳定的行为,重点查处买卖生源、有偿招生、重复或虚假注册学籍套取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今年内要开展一次规范高中招生、中职学校有偿招生以及规范管理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的专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教育厅
2015年2月27日